周洪江: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作者:周洪江 发布时间:2006-09-05 浏览次数:5439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此概念为人民法院履行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人民法院肩负着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保障和导向的双重作用。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合法合理、平等对待、优质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者,必须首先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从公平正义对司法实践的本质要求而言,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体实际,应当始终坚持“五个”并重。
一、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人民法院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公正价值。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一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司法程序的设计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从而使实体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了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对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程序公正可以规范司法行为,克服司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法官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程序正义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四是实体公正要求法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认定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而准确适用法律,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具体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强化审判质效管理,加强司法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质量与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是法院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要紧紧围绕省高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质效管理模式,整合审判管理机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实现审判流程规范化、科学化。狠抓指标体系中数据统计、指标分析、案件质评、业绩考评四个环节的工作,使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始终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强化审判制度改革,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提高时间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保证制度的科学性,逐渐建立促进审判质效提高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又要考虑到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作出的裁判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只有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因此必须反对不顾案件的社会效果,埋头死办案的倾向,牢固树立起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途径就是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大力倡导诉讼调解,建立诉讼调解的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法官的调解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化解纠纷、钝化矛盾。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探索调解新途径,进一步拓宽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的对接渠道,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巩固和扩大诉调对接成果。
四、坚持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并重。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排除来自外界的一切不正当干涉,独立地作出判断和裁决。但人民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做到公正司法,就必须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就必须对法院、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此,人民法院要把接受监督和独立审判放在同样的高度来认识,要积极推行审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接受监督,真实反映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实践法律的情况,从而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依法全面推进“阳光”审判,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除了涉及审判秘密的以外,逐步实现审判活动的全程公开;公开证据采信和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的理由,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实行司法公开,使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司法活动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司法公正。
五、坚持法官队伍的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并重。人民法院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是审判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决定者,是公平正义的使者。没有公正的法官,就不会有公正的裁判;没有公正的队伍,就不会有公正的司法。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是法官素质要求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要在法官中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法院“一把手”要当好班长、带好班子,抓好队伍,要把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突出党的观念和党性原则,始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全体法官的思想和行动指南,确保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健康运行。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业务建设。法官离开了过硬的业务,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事与愿违的裁判结果必将防不胜防。要舍得在人才资源上的投入,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积极鼓励干警参加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同时,要定期组织专家讲座、学术研讨和案例分析等活动,注重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全体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有效化解纠纷的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专家型、精英型的职业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