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妻子和丈夫离婚后,发现离婚时前夫隐瞒了财产。在讨要无果后,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离婚时隐瞒的近20万元财产进行分割。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2005年3月,袁女士的丈夫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事隔1年后,袁女士从朋友那里获悉,与前夫离婚的前一年,刘某曾出资与他人合作办了一个公司,并拥有一定的股份,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两人离婚前夕,刘某拥有公司约20万元的财产。于是,袁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该笔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50%。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投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不应当享受财产权利,请求法院驳回袁女士的诉请。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应袁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刘某经营的公司进行审计,结论为刘某投资19.8万元,拥有公司60%的财产,该公司处在赢利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故原告袁女士主张分割刘某所占有的公司资产,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由刘某给付袁女士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