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9月4日,四十八岁的江都残疾人邹某在港闸法院执行局法官处领取了6.8万元赔偿款,至此他的赔款7.3万元已全部到位,他激动得连声向法官道谢。

2004年,邹某跟随同乡华某来南通打工,在华某所开的船舶修理厂开汽吊车。当年9月,邹某在吊一块重型钢板时,因华某指挥不慎,吊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邹某左脚胫骨下段骨折,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倒下的钢板同时还将一名山东妇女砸成植物人。华某厂里发生如此重大事故,忙得焦头烂额,对邹某的赔偿要求也不予理睬。无奈邹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华某应赔偿邹某12万元。

2006年1月18日,邹某向港闸法院申请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谈话,华某大叹苦水,称前期对植物人已赔了四十多万元,修吊车又花了二十万,现在确实拿不出钱,并拿出判决书、修理单证明。华某所述均是事实,但受伤的邹某也急须要钱回家过年。

为了外地打工者的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到华某的船舶修理厂察看,该厂厂房、场地系租赁,从事简单的修船业务,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法官从华某随口说的一句话“这快大过年的真倒霉,昨天又和出租车撞了”,了解到华某有一辆别克牌轿车,并责令他交代汽车下落,否则将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华某说汽车在修理厂,强调该车是借他小姨子的,行驶证不是他的名字。法官火速赶到汽修厂,找到该车,发现行驶证上车主是潘某,经向申请人邹某了解潘某系华某妻子,遂决定扣押该车。华某着急了,说现在工人工资都没钱发,就等汽车修好了回家借钱。并要求和申请人谈判,请邹某体谅他的难处,春节前先付他5000元,余款年后还清。

鉴于华某事故后已赔巨款,目前经济紧张,又是同乡关系,邹某同意适当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华某总付款7.3万元,当天给付5000元,2006年、2007年6月底各付3万、3.8万元,并以别克轿车作担保。农历二十六那天,大雪飘飞,法官仍赶赴扬州市车管所查封了潘某名下的轿车。

今年6月底,邹某打电话反映华某夫妻现正在闹离婚,华妻在江都准备卖车。承办法官马上通知华某到庭,华某承认与潘某已离婚,汽车分给了前妻,她正在联系卖车事宜。法官指出其擅自变卖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立即将剩余赔偿款全部到位。华某见法官处不能通融,车辆无法过户前妻又多次与他争吵,遂多方筹借,分两次交纳了6.8元赔款,使该案终于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