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债权需谨慎 干涉买卖被驳回
作者:杨赛男 发布时间:2006-09-08 浏览次数:3024
本网南通讯:9月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件,房屋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钱某与倪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正常市场价转让一套二手房。钱某的债权人孙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钱某恶意逃避债务为由要求撤消钱某与倪某的房屋转让行为。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并未使其责任财产减少,对债权人孙某的债权并不构成损害,而且钱某与倪某素不相识,倪某不可能知道钱某转让房屋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倪某在买卖过程中是善意的,故即使其与钱某通过协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交,孙某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则直接损害善意的第三人倪某的利益,也将危害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