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通州市某加油站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0296.04元及罚款15000元。

工商局认定通州市某加油站自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存在从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及以90号汽油冒充93号汽油、以甲醇汽油冒充成品汽油销售的违法行为,共违法销售油品40.86吨,销售额234126.65元,剔除成本和已纳税收,获违法所得20296.04元,其行为构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商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对某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0296.04元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某加油站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工商局向通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