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6年9月10日,一起标的额逾1300万元的追缴偷税款、罚金案在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艰难执结,为国家挽回了一千余万元的损失,受到睢宁县委、县政府和当地百姓的一致称赞。被告单位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7300000元,被告人宋军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入狱,并被处罚金3700000元。

江苏宋液酒业有限公司系宋军私营企业,自2003年5月至10月间为达到偷税目的,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帐面少列白酒销售367346千克,少列白酒销售收入2116630.93元、酒精销售收入14749699.75元,未列杂醇油销售收入65511.11元,致使该公司合计偷逃增值税、消费税3682102.04元,占同期应缴税款83.18%,虽经税务机关追缴,但尚有大部分偷税款未能追回,致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2006年6月27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偷税罪判处江苏宋液酒业有限公司罚金7300000元,其尚余偷税款2307394.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700000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单位江苏宋液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军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缴纳罚金、偷税款义务。2006年8月11日,该案交由睢宁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与执行局全体干警一道加班加点对案件进行分析调查,执行局长、分管院长亲自带领执行人员到酒厂勘察、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并多次与相关当事人谈话;行装科、办公室等部门积极提供后勤保障,协助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告单位江苏宋液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军所有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逐件登记,依法委托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后于2006年9月5日依据评估结论作出裁定,将被告单位江苏宋液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军所有的全部财产折价人民币10796192元抵缴被告单位江苏宋液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宋军尚余偷税款和应缴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