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一粮贩赊购水稻打了白条,却称打的是“红条”,且在还款时已被撕毁。孰是孰非?

2005年2月12日,泗洪县农民邵柏将自家收获的约3万斤水稻卖于同村粮贩尹凡,价款18890元。尹凡说钱过两天给你,水稻我先拉走,并打了一张赊购水稻的欠条。因为是本村人,邵柏也没多想,就同意了。此后邵柏多次持欠条向尹凡索要水稻款,尹凡却说水稻款已经还于邵柏。邵柏将尹凡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尹凡称邵柏手持的白色欠条是自己留存的存根联,而他打给邵柏的债权凭证是红色联,其在还款后已将红色联撕毁,不知这白色存根联如何落入邵柏手中,故不应再还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尹凡还提供了村民施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证明尹凡也欠他们的粮款,而尹开具的欠条确是两联,红色联为付款凭据,白色联是存根。

一审法院认为,尹凡与邵柏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尹凡未有证据证明钱已偿还,以及欠条存根联被邵柏拿走的事实,故对尹凡的辩解不予支持。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判决尹凡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邵柏欠款188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等计1461元。

尹凡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8月中旬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仍称邵柏持有的是红色联,在自己还款后已撕毁。邵柏又从自己手中拿走白色联,再主张上诉人给付欠款属不当得利行为,请求法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尹凡另提供了证人当庭作证。证人尤某、吴某证明,2005年3月,其作为尹凡的雇佣工人,亲眼看到尹凡归还邵柏一万八千余元钱,尹凡付完钱后就将邵柏递给的红色欠条撕了,未看见现场还有白色联欠条。

宿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尹凡提供的证人因系其雇员,与其有利害关系,证明效力低,不足以对抗邵柏持有欠条的证明效力,故该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如何通过不正当途径拿走其保有的白色存根欠条的事实;其在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结帐方式,不能必然推出邵柏与尹凡之间存在相同结帐方式;从邵柏提供的欠条形式上看,并无复写纸的痕迹,同样能印证尹凡的主张不成立。故上诉人尹凡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请求中院不予支持。2006年9月6日,宿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合计1465元,由上诉人尹凡负担。(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