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溃疡误诊为贲门癌患者跳楼身亡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09-13 浏览次数:3108
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徐州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殷某亲属除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各项损失135000元。
2005年3月15日,殷某因“进食疼痛、困难一年余”被一医院摄片诊断为“贲门口狭窄……”。2005年3月21日,殷某入住徐州某医院治疗,接诊医生在看过殷某在外院的摄片后诊断殷某为“贲门癌”,并收入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该院为殷某实施了“贲门癌根治术”。术后殷某出现“呃逆”现象,且手术切口不断向外渗漏浓血水,殷某痛苦万分。经该院消化道照影检查为“胃体?背部切口瘘可能”,并决定重新为殷某做手术。2005年4月22日2时48分,殷某趁人不备在该院跳楼死亡。事故发生后,殷某亲属多次与医院交涉无果,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该病历经徐州市医学会鉴定为“贲门癌诊断依据不足,食管下段溃疡可采取手术治疗,但行贲门癌根治术欠妥,且术前与患方沟通不足,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为“术前临床诊断考虑为贲门癌,入院后未作进一步病理诊断,术后病理诊断为食管下段溃疡,属误诊。食管下段溃疡可以保守治疗,也可以外科手术治疗,但行贲门癌根治术不妥。术后发生严重并发症,处理符合原则,但欠积极,与患方沟通不够,给患者带来痛苦。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据此,四原告要求徐州某医院因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处理费损失。该医院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