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陈黎笋 周晓文 发布时间:2006-09-13 浏览次数:3224
亭湖法院自2004年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以来,对受理的823件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已有565件得以协调成功,协调成功率达70%。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近日亭湖法院对行政案件协调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当前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由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因此部分审判人员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存在不理解,认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是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愿过多地参与行政案件协调工作;
2、由于行政协调的案件范围、程序、方法等没有明确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协调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感觉难以操作;
3、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中,容易存在行政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不平等的和解条件,从而使相对人非自愿撤回诉讼的情况;
4、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由于法院没有出具书面的调解书,当事人往往感到双方的约定没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反悔,申请人无法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申请人丧失行政救济权利,易引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新的矛盾和信任危机,形成不稳定因素;
5、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往往需要几经周折,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行政审判的办案期限,对办案效率产生一定影响。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更新司法理念。审判人员应当认真落实2004年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更新行政审判司法理念,走出对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认识误区,并向当事人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坚持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2、完善行政协调机制,畅通协调渠道。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协调的范围,对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行政执法权具有一定裁量幅度,当事人的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依据的行政案件都可以进行协调,但对一些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则不宜再作调解,如治安拘留已经执行的案件、对处罚决定的定性产生异议的案件等。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模式和协调方法,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促进行政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坚持自愿、合法、合理原则。审判人员应在坚持依法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工作,保证和解协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为代价达成的和解协议;
4、对协调成功的案件,虽不制作调解书,但应用笔录方式固定当事人的和解意见。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让步,一般不存在当事人反悔,对行政机关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督促其如约履行;对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人反悔的,法院应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反悔的,应要求其按原具体行政行为履行;
5、对当事人要求调解或法院主动进行调解的案件,在审判质效管理上,应类似于民事案件的调解审限处理办法,应暂停计算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