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撤诉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与改进建议
作者:王兰柱 发布时间:2006-09-13 浏览次数:3759
宿迁市宿城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该庭2006年1-8月份以撤诉方式结案的99件民商事案件进行了阅卷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基本情况统计
从9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看,在立案受理后未送达应诉材料就撤诉的2件;送达开庭传票后至开庭前撤诉的16件,其中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撤诉的9件,以证据不足为由而撤诉的3件,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而撤诉的1件,对多个被告中的某个被告撤回起诉的3件;经过开庭审理而撤诉的81件,其中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开庭审理时原被告达成协议而撤诉的45件,休庭后原告以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而撤诉的15件,以达成协议并实际部分履行而撤诉的10件,以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经过慎重考虑而撤诉的7件;按撤诉处理的4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不当。法院在庭前、庭审中、休庭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得开庭审理时或休庭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和好的案件,原告欲撤诉的,法院可制作调解笔录结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选择以撤诉方式结案而以调解方式结案并未限制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两者同样能达到息诉的目的,并且能更客观地反映法院工作。
(二)部分裁定笔录中原告撤诉理由模糊。法院在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查明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对于申请理由模糊的,应要求原告立即予以明确,并在裁定笔录中载明。但实际中却存在原告撤诉的理由模糊的情况。
三、改进建议
(一)对在开庭审理时或休庭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建议法院应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对送达开庭传票后至开庭前原告申请对多个被告中的某些被告撤回起诉,法院采用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的,建议比照采用书面裁定准许撤诉的对已被撤诉的被告进行通知或告知,从而使司法为民的精神落实在法院工作的细微之处。
(三)对原告申请撤诉的申请理由应严格审查,对理由模糊的,应要求原告进行明确,并在裁定笔录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