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宾馆客房部上班时,利用工作之便经营“拉皮条”副业,与人合伙为旅客和卖淫女牵线搭桥,此介绍、容留卖淫行为受到法律严惩。9月14日,被告人秦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郁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均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6年5月7日晚,郁某在本市汇龙镇某宾馆客房部上班时,应房客卢某与张某请其提供小姐“包夜”服务(即嫖娼)的要求,经与秦某联系并商定卖淫嫖娼费用后,由秦某将卖淫女尹某、宋某送至客房部与卢、张两人分别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卢、张两人支付嫖资。事后,尹、宋两人分别给秦某、郁某各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郁某为他人卖淫活动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同时被告人郁某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告人秦某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郁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