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打的不付费 撒野伤人被判刑
作者:邵海林 谢富志 发布时间:2006-09-15 浏览次数:3335
本网徐州讯:酒后乘出租车回家,拒付车费,并借酒撒野,出拳打伤司机。9月12日,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6月29日晚上,刘某与工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几瓶白酒下肚,便有了醉意。 9时许喝完酒刘某打的回家,下车时拒付车费还赖在车上不走,遂与司机发生争吵,刘某仗着酒劲出手打中司机常某的面部,致被害人常某鼻梁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