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法院就一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潘某、陈小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2264.27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潘某系邻居关系。2006年3月25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陈某、潘某夫妇在整理自家蟹池,将池中泥土堆放到与原告家交界的南北公共路上(将路面垫高),原告妻子刘某请被告陈某把原告家屋前的一小块田(位于南北路西侧)也填些土垫高一点,以免雨天积水,被告潘某不同意,便为以前是否答应过帮原告家填土的事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在被告潘某说“你来我就砍死你”后,刘某走到被告填土的路上,被告陈小某追过去与其发生揪扭,原告叶某及其女儿见状上前与被告陈某、潘某发生揪扭,陈小某在被邻居马某拉开后,又和原告等揪在一起,期间被告潘某回家打“110”报警,随后正在揪打的人被马某等邻居拉散,此时原告叶某仅见嘴唇外伤。当晚原告感觉左腰部疼痛加剧,由“120”接至如东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肾挫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住院5天好转后出院,医嘱休息两个月。纠纷发生后,如东县公安局长沙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检验,结论为轻微伤,对双方受伤损失赔偿事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叶某诉至法院。

如东县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理应和睦相处。本案中双方为整理蟹池泥土填放发生争议,均未能正确处理。被告潘某在与原告妻子相互争执中用言辞挑起矛盾激化,并和被告陈某、陈小某一起与原告叶某及其妻子、女儿发生揪扭,揪扭过程中三被告致伤原告,故对此起纠纷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的侵害行为共同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纠纷发生后不能冷静对待激化了矛盾,参与到已发生的纠纷中而受伤,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对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均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