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养老保险金纠纷 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作者:吴亮亮 黄魏 发布时间:2006-09-15 浏览次数:3294
本网南通讯:孙某从1986年10月起进入某砖瓦厂工作。2005年5月,孙某向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砖瓦厂克扣工人工资等问题。后在市劳动监察大队的的干预下,砖瓦厂同九个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人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不得低于省市最低标准,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但砖瓦厂并未按合同执行。2005年7月,砖瓦厂以孙某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认为这是因为自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某砖瓦厂,而遭某砖瓦厂报复。于是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砖瓦厂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仲裁委员会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孙某对该仲裁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强行征缴的一种费用,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故征缴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孙某请求砖瓦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