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人出卖房屋 妻子想说反悔不容易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09-15 浏览次数:3323
本网徐州讯:9月10日教师节刚过,老忻便“喜从天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槌”定音,终审判决王某夫妻于15日内协助老忻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过户手续,老忻悬在心中多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10月12日,老忻与王某签订了售房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其人防宿舍2-301室房屋以40000元价格出卖于老忻,房屋交易税等费用由老忻负担,王某提供过户相关证明,并交付老忻房屋钥匙、房证、土地证、契约。该协议由第三人周柏见证。协议签订后,老忻交付王某购房款40000元,王某将房屋及权属证书交付老忻。老忻入住后曾多次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果,无奈之下,老忻只能将王某夫妻告上了法院。但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期间,王某之妻李某却坚称自己对王某的卖房行为一无所知,王某私自卖房行为非法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确认其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李某所称是真是假?老忻于是申请了见证人周柏到庭作证。周柏证实李某对王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老忻与王某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后即搬入该房居住,其居住使用该房的行为呈公开和长期的持续状态,李某对此应当知道,此间李某并未向老忻提出过异议,老忻有理由相信王某出卖房屋的行为系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见证人周柏能够证明李某对王某出卖该房的行为是明知的,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夫妻应当配合老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判决王某夫妻于15日内按照房地产登记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协助老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登记手续。
王某夫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