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一五”规划的实现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在社会维稳工作和综治工作方面,政法各部门大有作为。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市委确定今年是我市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年,对于政法部门而言,是一次机遇,更是一次挑战。下面笔者从法院角度就如何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谈一点个人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人民法院的重要意义

最高院肖扬院长指出“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一次项事关法院整体发展的大事。”对人民法院而言,基层基础工作就是人民法庭工作,它是人民法院的立足之本、发展之基,是扎根于基层人民群众的“根须”。以滨海法院为例,近几年来,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数占全年民商事案件受理数的60%以上。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基层法庭的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就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逐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靠的司法保障。基层法庭的工作做不好,就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产生很多隐患。

二是增强法治权威的需要。基层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水平、司法形象反映着人民法院的整体水平和形象,是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是处在坚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前沿阵地。人民群众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具体的,是通过身边基层法庭法官的行为来衡量和感知的,是通过化解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矛盾和解决一件件“官司”推动的。

三是推动法院全局工作的需要。基层建设事关全局。抓住了基层,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抓好了基层,就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坚持将加强基层法庭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和《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市委、市政府对人民法庭工作也高度重视,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和《盐城市人民法庭三年工作规划》。

总地来说,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建设平安盐城,实现“两个率先”的需要。

二、正确认识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一)解决社会治安问题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由诸因素所形成。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和单位,通过忠实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达到预期成效。

(二)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中央提出要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司法、检察等机关参与综合治理的任务及职责,实质上是重申了宪法和法律赋予这些机关的任务与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效果。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能作用,就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审判活动来治理社会,所以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简单地讲,就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面的关系。同时,两者又相互作用,即审判工作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又反作用于审判工作。

(三)法院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大有作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这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即既有治标??打击的职能,又有治本??教育的职能。有人把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看成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或者把参与综合治理仅看成“严打”,未成年人审判,缓、管、免人员的回访考察与司法建议等。这些认识是不正确,至少是片面的。因此,决不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为额外负担或份外的工作,而应当看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事,看成是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在审判工作中,要着眼全局,立足本职,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好。

三、人民法院如何溶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溶入到服务大局之中,溶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在综治工作中,法院要找准定位、找准支点,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从而发挥法院在综治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如此,法院工作才能得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支持,从而反过来又推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好地为综治工作服务。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就是打击、防范、疏导、调处。处理来信来访告申案件,要热情接待,讲清道理,使当事人投诉有门,防止越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审理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把申诉、缠诉减少到最低限度;审理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安定。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要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了结一起案件,搞活双方经济;审理行政案件,既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认真抓好案件的公审公判,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开办法制园地,运用墙报、广播、电视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公民遵纪守法,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搞好对缓刑案件的考察、回访,进一步稳定社会治安;开展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减少犯罪和发生各种纠纷的外部因素等,在发挥审判职能时,我们要解决好审判工作中立、被动与主动服务的关系,不可以偏面地强调中立、被动,而忽视主动服务,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放大审判功能,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目的,从而在综治工作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形成一个整体合力。综治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齐心协力,法院审判工作要更好地溶于综治工作之中,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从而达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优化。去年我们审理的某地产公司诉46户居民停止侵害案,46户居民以公厕被拆,没有规划为由,阻止地产公司施工,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了解到46户居民的确因公厕被拆造成生活诸多不便,我们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邀请人大、规划办、环保、建设等部门,经过数十次地做工作,终于调解结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近年来,滨海法院一直尝试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聘请各乡镇派出所为缓刑犯公安联络员,定期了解缓刑犯改造情况;聘请一些行业的专业人士为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的特长,参与涉及相关专业的案件审判,使案件审判更趋公正;在乡镇的每一个村设立诉讼调解员,在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时,邀请他们参与调解,有效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与各乡镇的矛盾调解中心加强交流、沟通,达到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机衔接。

三是做好审判的延伸工作。即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前后适度延伸,多层次全方位幅射,以全面有效的发挥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民商事案件,法院追求的目标是“案结事了”;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则应坚持“案结事未了。”据统计,2004年、2005年,滨海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为49件、45件,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3%和15%,未成年人犯罪,侵财性的有60%与网络游戏有关,这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也需要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大对网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我们法院来说,则是要通过自己职责的延伸,有效控减未成年人犯的重新犯罪率,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被判处缓刑或劳动管教时,仍需要社会各方对他们的关爱,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他们重新犯罪。为此,我们建立缓刑犯档案,定期进行回访、考察,近几年被判缓刑的40余名未成年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前年,有一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通过帮教和自身努力,考上南通海运学院,特地到法院来表示感谢。对少管所的滨海籍少年犯,我们每年约请团县委、教育局、关工委等单位专程看望一次,向他们播放反映家乡变化的录像,赠送生活和学习用品,并进行法制讲座,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去年省少管所有3名少年犯因表现良好被提出解除劳教。“案结事了”与“案结事未了”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我们在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上下功夫、花气力,而不是为延伸而延伸。同时要注意把握好审判工作延伸的“度”。也就是说,审判工作的适度延伸,必须紧密围绕审判活动去进行,而不是超出法院职责范围的无限延伸。在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中,我们拟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在缓刑期表现恶劣,无悔罪表现的,依法予以撤销缓刑裁定,判处实刑,对这类案件,一律在当地进行公开宣判,并组织缓刑犯参加,以警戒、督促其他缓刑犯认真接受改造,做社会有用之人。

四是坚持改革不动摇。改革出活力,改革出成果。近年来,滨海法院进行了一些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摩托合议庭走村串户,被誉为服务百姓的轻骑兵;快捷法庭实行预约开庭、假日开庭,实现便民、利民宗旨;法庭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对内教育法官,对外感化当事人,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也受到了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中央级媒体的报道和关注。但我们的改革还不到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抓好以下几点:

1、继续开展便民审务村村行活动。2004年,我们开展了“便民审务村村行”活动,活动受到了省高院公丕祥院长的充分肯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法制宣传等方式,放大审判效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中。以案讲法,是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的有效形式之一。为强化以案讲法的社会功能,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变过去仅在审判庭前张贴公告的作法,增加公告张贴点,即在案发地、闹市区、交通要道张贴公告。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让更多公民看到法庭开庭实况。三是通过庭前宣讲、庭后释疑的方式进行以案讲法,让旁听公民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辩明是非曲直,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2、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中华民族一直奉行“和为贵”,“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文化”,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背景下,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各种形式的调解得以消除,调解是中国社会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特色的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发挥我们过去总结的换位思考法、冷却处理法、亲情化解法等调解五法,发挥法庭文化对当事人的教育、感化功能,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效对接。此外,我们还要积极发挥好人民陪审员作用,他们通过亲自参与审判,可以更深刻地了解、理解法院工作,他们对法院工作的宣传比我们自身宣传更具说服力。今年,我们计划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达到案件总数的50%,民商事案件达到40%。通过以上举措,确保今年的调解撤诉率(不含缺席审理案件)达到70%以上。

3、进一步加大硬件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就是一个法治过程,人民法庭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人民法庭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物质装备不可或缺。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保证功能齐全,满足审判需求;要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远程立案、电子签章,方便群众诉讼;要足额配备警用车辆,保证法庭巡回审判的正常开展,此外,还应优先解决法庭的办案经费,提高法庭干警待遇。总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及《盐城市人民法庭工作三年规划》,重视和加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提高人民法庭的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三年规划要求,我们在坚持“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下,在原有三个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又增设正红、滨淮两个法庭,并已挂牌办公,基层法庭实现了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等功能,从而在布局合理、规范设置的总体要求下,法庭向现代化建设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4、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应建立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要自觉接受人大、政法委、其他政法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是人民法院搞好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保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定期到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倾听、收集意见和建议,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开展评议,争取他们的了解和支持,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对监督意见,要高度重视,组织专班专项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