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过错答应赔偿 妻子起诉要求履行
作者:吴亮亮 袁辉 发布时间:2006-09-18 浏览次数:3093
本网南通讯:因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将协议履行完毕。9月1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因高某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后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后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