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刃情敌染红烛 鸳鸯离散恨未平
作者:王道才 付嘉丰 发布时间:2006-09-20 浏览次数:3677
本网徐州讯:一个中年女人,三个孩子的母亲,用刀结束了丈夫情人的生命,也把自己从幸福家庭送进了监狱,获刑死缓。一年多以后,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她同意离婚,她不后悔,她的眼里只有恨……
相识相恋总是情
董强和李华都住在徐州某煤矿工人村。1985年的一天晚上,电视里正热播《万水千山总是情》,李华在煤矿里看了一会电视,随意回头问后面人几点了,有个小伙子说:“7点。”这正是矿上澡堂开放的时间,李华就说该洗澡了,那人竟然说:“正等着你呢。”想这人怎么这么怪,李华也没有多想,然后径直去洗澡,出来时竟然发现小伙子还在等她。就这样,董强和李华两人相识了。李华家在煤矿门口开杂货店,生活富裕,而董强家很穷,李华父亲一开始不同意,但是李华态度坚决,“我就要跟着他,只要我喜欢他,他喜欢我就够了”。父母终拗不过倔强的女儿,后来两人如愿以偿结婚了。
红杏出墙图报复
董强是煤矿的正式职工,李华长得也算漂亮,俩人出双入对。在别人羡慕的眼神里,董强和李华度过了新婚那段幸福时光。
不久,李华就发现董强很花心,跟以前女同学还有暧昧关系。大家都传言,董强经常带一名女子上宾馆,还在外面找小姐,李华就跟他闹啊、吵啊,但是董强死不承认在外面有女人。1990年,二女儿出生了,可是关于董强的流言蜚语并没有少,李华一次次借酒销愁,夫妻俩闹的从此不可开交。
“我也找个情人给他看看”,面对董强的一次次食言,李华彻底失望了,决定报复他。于是李华也找了一个男的,董强很快就察觉了。有一次,李华在和那个男人在街头聊天被董强撞见了,回家逼李华说出情况。李华就气他,“你可以,我为什么不可以”。后来,董强整夜地逼李华说出细节,他想知道妻子出轨到什么程度,他不舍得离婚。
弃工经商情难断
为李华出轨的事,董强很痛苦,他哭着向妻子承诺,“你错了,我也错了,我们把一张纸翻过去,重新开始。”
没多久董强不想在矿上干了,李华也顺从了他,并拿出家里的积蓄帮助董强做起了生意,董强就开始三天两头往外跑。李华一静下来想到自己以前所做的事情就心里愧疚,常常打电话讨好丈夫,但时不时接电话的是个女的。李华这才明白董强同小情人关系一直没断。
为了让自己心态平静下来,2003年5月12日,李华带着包袱到了乡下姐姐家。 几天后,董强找上门来,提出了自己的条件:“只要你以后不干涉我私生活,我们还好好过。”李华一听火了,这是什么条件,还想公开玩女人。孩子们告诉李华,这几天有个20岁左右的女子在自己家住。爸爸告诉他们那个女子来要债,家里没钱给她,所以她才住在家里。他竟用这种幼稚的谎言欺骗自己三个十多岁的孩子!
手刃情敌染红烛
2003年5月20日是李华二女儿生日,李华猜想那个女子一定会来。当时正值非典,来往人不多,她相信在家门口不远的车站一定能守候到那女子。
那天,李华在姐姐家偷偷地拿了一把刀,藏在了衣服里边,自己还特地在车站旁理了发。从下午一点等到三点,终于从公共汽车上下来一个像孩子描述模样的女子,那女子径直去打公用电话,随后,李华按下公用电话重拨键,果然是董强手机。李华追上公交车,问那女子是不是找董强,她不承认。李华用力把她拉下车,当着众人的面,问她有没有跟董强发生关系,其实就是想让女孩出出丑。但一个小姑娘哪肯承认,李华就要拉她去医院检查,她默认了。李华火冒三丈,就把刀拔出来架在她脖子上,把她拉到家门口,逼她打电话给董强。几分钟后,董强乘一辆出租车回来了。“他下车那一瞬间,直直地看着我,表情是皮笑肉不笑,意思就是说,‘华子,你敢杀她吗?’”,李华说这辈子都忘不掉那一幕。她一狠心,刀就下去了,血溅了自己一身。
鸳鸯离散恨未平
“我同意离婚”,一坐下,李华苦笑着说,“自从昨天知道消息后,我很激动,感觉终于可以卸下包袱。我跟他闹分手十几年,想不到最后跑到监狱来离婚。我什么都不要,反正我已一无所有,我同意离婚。如果说十多年前我爱着他,那么现在我对他只有恨,永远的恨。”
法官告诉李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何况她需要一笔钱做生活费或者出狱用。据了解,李华现已由死缓改为无期,如果表现好,还可以改为有期徒刑,在有生之年出狱。“他一个人带三个孩子,负担也很重。我进来才知道,失去自由有多可怜,只要他把孩子好好抚养成人,孩子不能走歪路。听说儿子不好好学习被学校开除了。”李华哭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董强是否应当对李华进行赔偿和经济帮助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是董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过错,李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离婚后,被告李华没有经济来源,刑满释放后,劳动能力、居住和生活等方面都存在困难,故原告董强应当给被告李华一定的经济帮助。根据原告的过错大小,承受能力,结合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和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确定董强应赔偿李华的具体数额。遂作出判决:一、董强与李华离婚应予准许。二、子女由董强抚养教育,费用自理。三、董强于判决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李华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合计12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