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铜山县汉王镇土地所管理员王某因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60岁的被告人王某,1996年被铜山县人事局批准为聘用制干部。1998年,王某在担任该县汉王镇土地所负责人期间,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为不是汉王乡户口的65名人员违法在汉王乡望城村办理了望城村一组村民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核发了土地使用证。后其中的25户人员在王某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住宅,结果造成中国矿业大学2003年在征用望城村一组土地时,为此26户拆迁赔偿500万余元。

今年8月15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经口头传唤,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王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自愿撤回上诉。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量刑恰当,被告人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裁定同意被告人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