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拖欠工资罪可行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6-09-25 浏览次数:3345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目前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急需得到解决。农民工是城市建设大军,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城市离不开千万农民工的辛苦汗水。农民工群体俨然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部分,农民工在付出辛劳的同时,理应得到合理而及时的工资等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计并养家糊口。如果农民工的工资无故被拖欠,基本的生计无法维持,那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但农民工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其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极易遭受强势者如发包方、建设方等的无端损害。而分散的缺少文化的农民工受制于先天不足,个体维权的声音很弱,力量很小,根本无法与强势的发包方、建设方等进行抗衡。一旦广大农民工的工资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常途径下的依法解决,工资被长期拖欠,大量“劳资”矛盾不能有效疏解,必将引发严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于和谐社会建设极为不利。
这时,凸现了政府的责任。需要政府从“责任政府”的宪法角度,积极作为,及时以一个农民工维权者的姿态站出来,施以有效的公权利的救济,帮助农民讨还工资,维护合法权益。否则,无望的农民工往往会选择私力救济,如野蛮的武力解决,或选择社会上一些非法的讨债组织帮助讨债,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和危害。甚至有个别农民工会选择走极端,如“跳楼秀”、“自杀秀”等等,以命相博,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个积极作为的政府,其公力救济可以有各种方式,而有专家呼吁的“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按刑事犯罪处理;严格劳动监察机构职责,对渎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等等也不失为可行之法。因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最终规则和调节器,刑法更是规制社会越轨行为的最后保障。社会越轨行为是指脱离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观的行为,可以是一般越轨行为,也可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目前已经演变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是个严重的越轨行为,解决不好,极易爆发剧烈的社会矛盾,可以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法律立法的根本条件,而我国刑事立法在此问题上是个空白,无疑落后于形势,不适合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立法,对长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课以刑事责任,以刑罚的严厉惩罚性来有效制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现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专家的呼吁,更是时世所需。同时,严格劳动监察机构职责,对渎职人员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无疑也是应该的、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