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医院在为患者施行手术后,不料固定钢板却断裂留在体内。近日,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唐光明8822.20元。

现年38岁的患者唐光明,2003年8月30日因左小腿不慎被砸伤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上段多段粉碎性骨折,当日住院治疗。医院为其施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置入双钢板螺丝钉和钢丝捆扎固定骨折,并用石膏托外固定,术后药物治疗,5日后出院。不久,唐光明时常感到伤痛加剧。后经摄片检查,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上段骨折端成角畸形,断端硬化。2004年11月,因钢板断裂、骨不连,唐光明向医院反映手术不当,申请解决,医院以治疗正确、医院无责任为由予以书面答复。唐光明因钢板断裂、骨不连导致再次手术治疗,住院18天,花医疗费10245.68元。2005年11月,因医院不愿赔偿,唐光明遂以医疗事故赔偿为由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提交住院病案资料及住院时的摄片,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徐州市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钢板断裂与医方内固定材料选用不当及患者过早去除外固定、早期负重造成的骨不连有关,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唐光明因骨折到医院治疗,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院应遵守医疗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谨慎救治;在手术中,因医院内固定选材不当,与唐光明过早去除外固定、早期负重共同作用,造成钢板断裂,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唐光明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比较各种原因力的大小,唐光明的自身原因较大,结合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医院应负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判令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唐光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82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