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9月22日,启东法院就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学校因在管理方面有过失,被判令和侵权学生的家长一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陈某、沈某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去年的一次课间休息时,3人在教室走廊内一起玩耍嬉戏,沈某先抱住周某腰部,陈某也将周某的脚抱住,由于年少体弱,沈某脱手,致周某身体失去平衡,头部摔在水泥地面上,周某当时只感觉头部隐痛。两日后,周某头痛加剧,被其父母送到医院检查,医院确诊周某左颞骨骨折、膜下血肿。周某共住院接受了10多天的治疗,并遵医嘱休息了3个月。同年10月,周某经诉讼获赔了部分医疗费用。今年5月,周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沈某和学校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启东法院审理中查明,周某伤情为10级伤残,依法可以获赔10552元残疾赔偿金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陈某、沈某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并由其监护人支付;学校未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的课外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也具有过失,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沈某的家长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周某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