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判无效
作者:杨礼嘉 发布时间:2006-09-28 浏览次数:3648
本网南通讯: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管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妻姐关某后引发的撤销权纠纷案件,管某与关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被法院判决无效。
管某与关某系姐妹关系。管某与龚某结婚后于2004年11月购买家用轿车一辆,登记在管某名下。2006年2月,管某同关某在未经过龚某同意的情况下,悄悄去南通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登记在关某名下,但该车仍由管某实际控制和使用。事后,龚某发现车辆被过户,意识到管某在私自转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家用轿车是家庭共同财产中最为贵重的固定资产之一,处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管某单独处分夫妻间重要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