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64678.28元的诉讼请求。

2003年9月23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被告林某及某信用社三方签订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合同规定,林某为被保证人(投保人),信用社为被保险人,原告为保险人,保险期限自2003年9月24日至2005年9月23日止。2003年9月19日林某向信用社贷款6671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至2005年9月23日止。贷款到期后林某只履行部分贷款,还欠本息共计64678.28元,由于被告林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信用社作了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及某信用社三方签订的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由于林某逾期未履行偿还信用社贷款的义务,致使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信用社赔付了其所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由此取得了向林某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林某追偿,故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