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使者不光明 管理路灯也伸手
作者:海轩 发布时间:2006-10-10 浏览次数:3119
本网南通讯:在常人看来,路灯管理所不过是一个清水衙门,但有人在清水衙门里也能动脑筋,伸黑手。10月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路灯管理所所长受贿、贪污案落下帷幕,被告人赵兴俊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责令退还海安县照明服务中心。
被告人赵兴俊,男,1955年8月9日出生,自1999年至案发前任海安县路灯管理所所长兼海安县道路照明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海安县路灯管理所系事业单位法人,由海安县建设委员会(现为海安县建设局)出资兴办,海安县道路照明服务中心由海安县路灯管理所出资兴办,为集体性质。
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间,赵兴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78859元。其中,2003年9月至2004年初,赵兴俊在负责路灯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为扬州市某照明器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卢某的贿赂,合计人民币44100元,跑步机一台、梅花牌手表一块,物品价值人民币6260元。
2004年5月至年底间,赵兴俊在负责路灯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为高邮某照明电器公司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毛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前,赵兴俊在其管理道路照明和灯杆过程中,为苏中广告公司做广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经理傅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元,联想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499元。
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前,赵兴俊在其管理道路照明和灯杆过程中,为海安县某广告公司做广告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徐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2000元。
判决书中还认定了贪污事实一节。2005年5月份,赵兴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扬州市某照明器材公司支付给海安县道路照明服务中心的路灯工程安装费,计人民币14800元占为已有。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兴俊在担任海安县路灯管理所所长,兼任海安县道路照明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78859元;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共财产148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赵兴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兴俊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被告赵兴俊44岁时经过艰苦努力,才登上一个实体单位一把手的位置,但他却不懂得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成果”,没有珍惜组织和同事的信任,在贪欲的支配之下伸出了黑手,并在年过五十之后蹲进了本不该属于他的班房。赵兴俊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仅仅因为不足10万元的赃款,他就要承受5年的牢狱之苦,并失去本该属于他的退休金,这一打击对他本人,对他的家人都是十分沉重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可以想象的。但愿每一位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都要汲取赵兴俊的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