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王卫东 皋越 发布时间:2006-10-10 浏览次数:3160
本网盐城讯:今年9岁的张正(化名)系振兴小学三年级学生。由于父亲的影响,张正也喜爱集邮。2005年10月中旬,张正到同学吴尘家玩,见吴父有很多外国邮票,且十分精美,遂萌生购买之意。吴父见状,提出只要张正拿出1000元,便可将80余枚外国邮票卖给他。几日后,张正即从家中偷偷取出1000元钱。从吴父手中买了80枚外国邮票。张父见家中少了1000元钱,便询问张正,张正说明事情原委。张父见张正买的外国邮票有三分之一是假票,其余三分之二价值不足人民币200元,遂找到吴父,要求退钱,吴父则以是张正主动要求购买为由予以拒绝,张父遂代表张正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必须都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原告张正年仅9周岁,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依法应由其父代理,而张正购买吴父邮票,张父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故这是一起无效买卖,双方的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吴父返还原告张正人民币1000元,原告张正返还被告外国邮票80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