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晚上骑车回家却撞上堆在人行道上的碎砖堆,车损人伤。事发后,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实,堆碎砖的张某又拒绝赔偿,伤者杨某只得诉至法院。2006年10月1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运用经验法则调解审结该案。

2006年3月15日晚8时左右,海安县曲塘镇农民杨某从亲戚家吃完晚饭后,骑着自行车沿曲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曲塘镇某村18组地段时,撞上了堆放在同镇村民张某家门前人行道上的碎砖,杨某当即摔倒受伤,并与张某发生争执。交警到现场后,因现场无证人,故未能确认发生事故的事实,亦未能作出责任认定。次日,杨某到当地卫生院治疗,诊断为:额面部外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数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诉称,2006年3月15日晚8时许,我从亲戚家吃完晚饭骑车回家,当行至曲塘镇某村18组地段时,为了躲避前后来的汽车而撞上了张某堆在人行道上的碎砖堆,导致我受伤,我要求张某赔偿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693.33元。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杨某向法庭提供了病历、医疗费、交通费票据,以及四张提取自交警部门电脑的现场照片。

张某辩称,事故现场的一堆碎砖是我于事发当日购买并堆放于自家门前的公路上的,碎砖堆占了人行道的1米左右,但我已按《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红灯泡,杨某因饮酒过度在其他地方受伤,路过我家门前看到碎砖堆对我实施讹诈,而且也没有证人能证明杨某是撞上碎砖堆受的伤,所以我不同意赔偿。张某未能就其辩称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虽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受伤系撞上张某的碎砖堆,但是杨某提供了四张提取自交警部门电脑的现场照片,照片直观地反映出碎砖堆占据了人行道的大部分,且与车行道的黄线相距很近,还反映出杨某的受伤情况。张某辩称杨某是在其他地方受伤,但是未能通过一定的事实及证据来推翻这种反驳。根据经验法则、法官自由心证原则,足以推定杨某确系撞上张某堆放在人行道上的碎砖堆受伤,张某应对杨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又辩称其已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是设置了警示标志并不能对抗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法官清晰释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后,张某意识到自己在人行道上堆物的危害性,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2100元。

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事故事实的认定,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运用了经验法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所包含的司法理念就是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也就是说,法官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所领悟的或者借助相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对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一般形态进行归纳,得出对案件事实判断起作用的理性认识。司法审判上经验法则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官根据那些不证自明的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涉及到胜诉或者败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自然会积极地调查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但由于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由于忽视经验法则在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往往导致一些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僵化适用法律问题的出现。案件当事人或普通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常识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案件主审法官却依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本案中,杨某未能提供发生事故的直接证据,亦无目击证人的证明,更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张某虽反驳称杨某系异地受伤,但未能就其反驳主张提供证据来推翻杨某的诉讼主张,法官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综合杨某所提供的间接证据,根据经验法则的相关原则,推定杨某系撞上张某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砖堆而受伤,从而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