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妨害诉讼 被判刑后悔莫及
作者:董正远 杨霞 发布时间:2006-10-17 浏览次数:18693
本网盐城讯:不学法,乱帮忙,作伪证,被判刑方悔迟。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王娟妨害作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5年8月,王娟为帮助李平(已因犯强奸罪被判刑)逃避法律处罚,当李平之母张兰(已判刑)将张平强奸一案的被害人夏芳等人带到其在大丰市区的门市,在夏芳写不下去“撤诉”材料时,受张兰之托,为夏芳起草了“撤诉材料”底稿,并鼓励夏芳等人不要害怕。尔后,夏芳抄写了“撤诉”材料,并递交给公安机关,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娟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该案提醒人们:不学法,不懂法,可不要逞能乱帮忙,否则违法,也把自己卷入法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