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枪不知轻重 触犯法律被判重刑
作者:周琪 晓红 发布时间:2006-10-18 浏览次数:3410
本网徐州讯:今年徐州市最大一起涉枪案件在2006年10月17日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有期徒刑十年。在记者的采访中,主审法官详细的向记者介绍了案件审理的经过。
一、经营不善起歹意,购买枪支梦想发财
被告人王某,70年出生,读过大学。本是某学院一名优秀幼儿园教师的她,还经营着一家名为“西点军模”的小店。看着名字就能想到这家小店经营着一些仿真迷彩服、坦克、军舰等等,开业之初这里也是热闹非凡,一度成为军事爱好者的天堂。但是由于多数军事爱好者都是学生,购买力不强,再加上定价过高,小店的生意逐渐清淡起来。于是,王某就想起了让小店兴旺的新法子。起初,王某想到把价格压低,少进精品,走平民化路线没有成功。但是在经营中,一句听者有意,说者无心的话引起了王某的兴趣,一位经常来光顾的顾客告诉王某,如果能进点比较“酷”的东西就好了。于是王某想到进点气枪,仿真枪和枪用子弹卖给顾客,而且在试探性的询问中,顾客表现出的极大购买欲望更加坚定了王某的想法。
但是,购买枪支、弹药是违法的,这点法律常识作为经营军事物品的王某还是知道的。于是,王某将目光放在了网络上。通过经常上网并在网络上建立的经营关系,从2006年2月份到2006年3月份,王某一共购买了气步枪2支,气手枪17支,气冲锋枪5支及气枪铅弹3340粒、钢珠29200粒、铅珠1200粒,还有二氧化碳大气筒4筒,二氧化碳小气瓶12盒。购买来的枪支王某一部分藏在“西点军模”店里,卖给熟客,一部分放在自家的阳台上,完全不顾枪支流入社会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直到案发,王某共卖出10支气手枪,送给他人一支左轮手枪。
二、法网恢恢,经营一月坐进班房
正当王某以为生意兴隆,做着发财梦的时候,一副冰冷的手铐让王某彻底惊醒。2006年4月22日,经营枪支生意不到一个月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本以为天衣无缝的网上交易,原来是这么容易就被发现。在被扣押了将近4个月后,2006年8月25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本案公开审理。审理中,对于王某买卖的枪支、弹药的杀伤力成了本案的焦点。经过司法鉴定,这些枪支中1支气步枪、14支气手枪均有杀伤力,被法庭采纳。10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三、案件的法律释明和给予群众的启示
在案件的两次开庭审理中,鼓楼法院的主审法官们不只一次听到群众对本案的议论。他们心中都有一个疑问,买卖枪支违法他们知道,但那是针对买卖真枪实弹或军用枪支而言;买卖气枪,气子弹即使也违法,判处10年徒刑是不是重了点?
针对这样的问题,主审法官唐晓红告诉记者,由于这是本年度最大的涉枪案件,法官们审理时是非常重视的。她明确地说,这个问题正是很多群众认识上的误区。枪支、弹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管制的非常严格,凡是非法买卖、持有、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达到一定数量可能构成犯罪。而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买卖真枪实弹违法,买卖气枪、气弹药也是违法或是犯罪,而且处罚相当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这样规定,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定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另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的,为情节严重。所以根据以上这些法律依据,由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所以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10年的最低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的涉枪案件都是通过犯罪人面对面的交易,而本案的王某从买到卖都是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科技手段,交易模式,无疑这种高科技的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操作便利都为司法机关的取证和审判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时代的诱惑无处不在,在网上几乎可以得到想要的任何东西,但风险与陷阱也无处不在。君子谋财,取之有道;稍有不慎,必定会留下蛛丝马迹,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要再重蹈一个优秀园丁沦落到罪犯的覆辙。还是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