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案件上升?农村养老遇到尴尬
作者:刘立长 发布时间:2006-10-20 浏览次数:3701
一、现状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让每一个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肯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无衣穿、无饭吃、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案件类型及特点上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数种情况:
一是拒绝赡养型。因家庭矛盾激化,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激烈的对抗情绪,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相当一部分赡养案件因家庭琐事与子女儿媳产生矛盾,导致子女拒绝赡养,经法院调解后仍不自觉履行,每年需法院强制执行,直至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后,其态度才略有好转,但老人与子女关系仍然比较紧张。
二是附条件赡养型。子女承诺养老,但以附加条件满足为前提。如子女多的老人,长子(女)提出附条件赡养,其他子女也表示:只要老大赡养,他们就赡养。审判实践中,附条件养老的案件屡见不鲜,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强词夺理,法院判决后大感冤屈,抵触情绪大,自觉履行极少,绝大多数进入年复一年的强制执行拉锯战。
三是相互推诿型。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赡养义务人之间相互攀比,相互观望,以其他赡养人尽赡养义务而为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前提和限度,导致老人无人养老。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有力地回击了目前广大农村依然奉行的“多子多福”的错误观念。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两个以上赡养义务人的占赡养案件的95%以上。
四是分家析产不公型。有的子女抱怨分家不公平,因此产生了纠纷而不赡养老人,认为谁多得了财产,谁就应该多赡养老人,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分得财产就不应该赡养老人。
五是老人再婚纠纷型。老人再婚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不合,导致亲生子女与生母(父)间的家庭矛盾,子女往往以此为由不尽赡养的义务。
六是子女贪图享受型。这类纠纷案通常因为子女与老人感情长期不合,子女虽然有较好的经济条件,但是只顾自己享受。
七是无力赡养型。子女因病、因残生活困难或年老体衰,自身尚需他人赡养,没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目前此种状况在广大农村逐渐增多。
二、原因
(一)赡养义务人道德意识弱化,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赡养纠纷上升的根本性原因。对案件诉至法院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赡养是自己家庭内部的事,不需要外人来干涉,更不需要诉至法院。而在个人道德水准良莠不齐的情况下,赡养纠纷案件的大量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二)农村经济状况相对较差,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三)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往往容易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四)分家析产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靠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五)农村的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 经统计,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基本上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则较少出现赡养纠纷。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六)农村子女长年外出务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较以往增多,大量的人员外出务工,如不对家人妥善安置,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七)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八)农村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未很好发挥,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矛盾后,不能得到及时调处,致使矛盾激化,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九)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履行职能不够,也是农村赡养纠纷逐年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对农村治保、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够及时、有效,法制宣传教育职能未很好发挥,特别是对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员,在依法教育、依法处罚上缺乏力度;对侮辱、虐待或遗弃老人构成犯罪的,存在降格处理的问题。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就案办案”的倾向。特别是存在狭义地理解“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与内涵,对一些应该到发案地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组织到当地公开审理,没有收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是造成赡养案件增多的客观原因。一是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未有效建立,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主要采取以家庭赡养为主的模式。由于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无力养老的尴尬的局面;二是人口老龄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凸显,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一些子女把老年人当成包袱,为了甩“包袱”,以外出打工、做生意为由携带子女外迁,从而逃避应尽的赡养义务。三是离婚率的增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离婚后单独生活一方的赡养问题等,往往因感情上的隔阂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引发赡养纠纷。此类赡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三、误区
调查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误区,即农村风俗、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有:
(一)出嫁的女儿不养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现行广大农村仍然占有较大市场。被赡养人、赡养人甚至包括许多基层干部均认同并接受这一普遍做法。在许多由村组干部起草的养老协议中,出嫁的女儿往往作为第一顺序被排除在外。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告知追加出嫁的女儿为被告时,往往招致多方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二)不得财产不养老。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养老问题往往伴随着分家析产问题。为了解决晚年的赡养问题,许多老人通常将“家底”全部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此换取分得财产的子女赡养老人的承诺,而未分得财产的子女则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应该说,此种做法按民间风俗确实可行,并解决了不少的赡养纠纷,但这种做法又往往给引发新的赡养纠纷埋下了祸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该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有财产子女得尽赡养义务,没有财产子女也得尽赡养义务,任何附条件的养老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三)老人有错不养老。在拒绝赡养型赡养案件中,赡养人拒绝养老的一个共同理由是:老人有许多过错,自己不养老是有理由的。老人的过错,既有性格脾气和生活习性的问题,如爱唠叨、不讲卫生等,也有处事不公、偏袒子女等问题,还有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司法实践中,此类赡养案件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酿成虐待、遗弃等恶性案件。
上述思想误区,在广大农村村民包括基层干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给正确、及时解决赡养纠纷带来了一定阻力和影响,很有澄清和矫正的必要。
四、对策
一要在农村中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并熟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送戏下乡、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赡养、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切实增强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感,坚决摒弃一些错误的思想理念和习惯做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老人、善待老人、扶助老人的良好氛围。
二要政法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教育与惩治的职能作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治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使一批赡养纠纷能够及时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对屡教不改,经常虐待、侮辱或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赡养案件,在及时开庭的同时,应多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切实加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的建设,尤其要狠抓调解队伍的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稳定这支队伍,努力提高调解干部的调处纠纷能力,使他们成为调处赡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行家里手,从而及时化解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
四是要加快建立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有步骤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从现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从制度上提供切实保障,让农村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