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商场新进一批价格低廉、款式新颖的衬衣。张女士当场购买了一件,但她穿了该衬衣不到半个月,即出现两耳发红,胸部、背部等部位出现色疹块等症状。张女士在用了一些止痒消炎药后,症状没有减轻反而进一步加重,疹块部位继续红肿、化脓,奇痒难忍。经医院诊治,患了过敏性皮炎,系穿着该衬衣引起皮肤过敏所致。病愈后,张女士申请有关部门对衣服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该商品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而该商品所有包装和说明,均未标明过敏体质者慎用等事项。由于要求赔偿未果,张女士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庭审中,被告虽以出售的系合格商品为由予以抗辩,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这是一起因合格商品无警示标识致人损害的消费纠纷案件。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标示,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厂址、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具有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厂家明知自己的产品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但却未作任何标识,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商场虽不是生产者,但作为消费都的张女士有权选择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