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0月26日,无诚信的个体商人顾某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向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21800元。

2005年中秋前夕,被告顾某到原告某食品公司借取总价值21800元用来提取中秋礼品的礼券,事后其未及时结帐。某食品公司向顾某催款时,其出具了内容为“今欠某公司中秋礼券贰万壹仟捌佰元正(21800元)(21日付款),顾某,06(年)1(月)9日”的欠条一份。由于被告迟迟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21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原告按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向被告发送礼券(礼品),然被告在出具欠条确认其债务后,仍未能实际履行,故原告依法享受请求被告支付相应价款的权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