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子女虽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但如果老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则再要求子女扶养可能被法院驳回。10月26日,原告施某要求其继子倪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请被启东市人民法院驳回。

在倪某很小的时候,施某与其母亲结婚,并又生育了一儿一女。施某将倪某从小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2002年8月施某下岗,十多年前还曾右踝骨骨折,但仍能正常行走,施某还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在近期的房屋拆迁中,施某分得拆迁补偿费150000多元,并有平房二间。倪某认为,施某不满六十岁,身体还可以,并有15万元的拆迁补偿费,目前不具备需要赡养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将倪某从小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两人之间形成了继父和继子关系,倪某对施某有赡养的义务。但施某虽十多年前曾经骨折,并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未丧失劳动能力,并在房屋拆迁后领取了相当的经济补偿,目前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因此,施某的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