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0年7月被告李某毕业于徐州市某技工学校。同年8月,被告进入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实习,工作至2003年7月。2003年7月,原告组织人员体检,被告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后被告被告知回家治病。2006年4月13日,经检查被告肝功能恢复正常。随即被告向原告书面申请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安排工作并报销医疗费,原告对此没有回复,故而被告作为申诉人向徐州市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而诉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驳回被告对其的申诉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于2000年8月进入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工作至2003年7月,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根据原告安排回家治疗乙型肝炎,治疗疾病期间,原告应支付被告病假工资;被告疾病被治愈后,原告应根据被告的病情及申请为被告安排适当的工作。原告在整体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应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由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尚未全面实行,原告在未给被告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应为被告报销合理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