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前提和条件。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当重视公平正义。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应当是整体的和谐、全面的和谐、长远的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眼前的和谐,是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等等。而要实现这样的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贯彻和实现,有利于在经济、法律、道德等层面,维护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实现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需要若干代人的持续努力。而要完成这样一项伟业,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只有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没有不同利益的妥善协调,没有各种矛盾的正确处理,就没有团结统一局面的出现,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出现,从而也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终实现。

实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人民法院实现公平正义应遵循的原则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执政党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且要靠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司法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按照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正确分配,使其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和基本目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我国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基于各地情况的千差万别和社会迅速进步的客观需要,我国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和合理的,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绝不允许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

2、有效率的公正原则。这是肖扬院长在去年4月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命题。司法公正乃国脉所系,是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则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客观体现。离开公正,效率就变得毫无意义;离开效率,公正就会残缺不全。“迟到正义就是非正义”。由此可见,效率是公正的应有内涵。有效率的公正,一是指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正优先于效率;二是指司法活动中,应以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多的收益;三是指在单位时间内,能较快地解决冲突、平息矛盾,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只有实现有效率的公正,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让当事人在法律上打得服,在时间精力上打得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

3、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程序的不同,往往决定了事件发展的方向和性质上的差异。正义的程序,本身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只有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和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三、维护司法公正的实践途径

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目标,维护、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神圣的历史使命。就当前的国情、社情而言,维护司法公正要做到“五个强化”:

(一)强化公开审判,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审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意义非常重大。它可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信赖感;可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自愿服从法律,以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没有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就是一句空话。当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意见》,全面实行“七公开”,即加强诉讼引导、实行立案公开;组织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公开;一审、二审、再审,举证、质证、听证,减刑、死刑、执行,审理全程公开;述事析理释法,裁决文书公开;案情、时限、信访,审判信息公开;评估、审计、拍卖,司法鉴定公开;扩大巡回开庭,重视陪审、旁听,适时发布新闻,扩大社会公开。

(二)强化平等保护,以平等体现公平。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公平的执行,再正义的法律也会毫无用处。强调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司法保护的平等性,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使“同一范畴的所有成员应受到同样的待遇”,又要在实体处理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对所有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使国有、民营、个体等不同体制的权利主体,本地、外地、国内、国外等不同区域的权利主体,大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机关、公民个人等不同规模、不同社会地位的权利主体均处于平等保护的地位,避免出现畸轻畸重、有失偏颇的现象,让群众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强化审判管理,以管理促规范。规范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基石,随意司法则是公正司法的大敌。要树立规则意识,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树立宗旨意识,充分认识手中司法权的重量,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树立细节意识,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细节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公正。为此,应当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运用指标数据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增强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真正把审判管理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件具体案件和每一个办案人员,把审限管理落实到立案、移送、审理、送达等各个环节,努力提高质效指标,进一步利用好质效指标,健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体系,最大限度的激发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跃上新台阶。

(四)强化队伍建设,以素质提升能力。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个操作者。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培育优秀的道德品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头脑,教育法官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培养和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全身心地投入到人民法院事业中,为维护和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做出贡献。二是加强业务技能培养,提升司法能力。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鼓舞广大法官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借鉴和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通过审判实践和开展“示范庭”、“庭审观摩”等活动,积极展开业务探讨,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强化法律的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水平,推进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强化法官的业务技能培训,对在职法官实行职业再教育,使法官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研究探讨更贴近审判实务的培训教育机制,培养和提高法官把法律与中国乡土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司法能力和技能。三是强化制度建设,严肃党纪、政纪。根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现状,坚持“以人为本,以制治院”的主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制定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用铁的纪律规范约束法官的言行,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率先垂范,做执行纪律和制度的典范。健全科学的激励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队伍积极向上的活力,弘扬正气,彰显正义,保证法官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四是改革人事制度,实现“人才兴院”。实行“人才兴院”战略,建立科学完善的用人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选拔任用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法官人才,使之肩负起公正司法的历史使命。

(五)强化监督考核,促进廉洁自律。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历史与现实反复告诫人们,廉洁既是抵挡不正之风入侵的铜墙铁壁,免灾避邪的护身符,也是一种使人敬仰的美德,是一种高尚的情怀,更是一种境界。法官的廉洁如果出现问题,司法公正就会变成镜中花、水中月。因此,要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要从内外监督入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建立改判、发回重审、复查案件评查制度、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程序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法官谈话诫勉制度以及廉政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并形成廉洁制度体系,形成监督网络,努力做到法官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机制的触角就延伸跟踪到哪里。从院长到一般干警,建立任务明确、责任分明、环环相扣的逐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从领导抓起,从党员做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将自律、他律、互律融为一体,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一种科学的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开展自我评判,法官在年度考评或晋职晋级时的述职报告中,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自我评价。开展群众评判,组织干警对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开展领导评判,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对法官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把它作为法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