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11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刘维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维坤在担任原宿豫县埠子农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没有发放大额贷款的权限下,没有经原宿豫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审批,擅自向袁某个人投资的宿迁市埠子丝棉厂发放贷款 80万元。1998年3月26日贷款到期后,宿迁市埠子丝棉厂仅归还贷款20万元,尚有60万元贷款至今没有归还。 2002年7月份至12月份在明知是袁某使用贷款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向埠子镇夏庄村、蔡破圩村、靳桥村发放贷款的便利条件,对袁某提供的贷款手续、贷款人的真实身份、贷款的用途均没有进行核实,先后发放211笔共计110.15万元给袁某使用。 2003年底,上述贷款均已到期,至今没有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维坤违反国家法规,擅自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刘维坤案发后能认罪悔罪,主动预缴罚金保证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