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近几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执行的效果也不理想。据统计,2004年,某基层法院共受理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18件,完全执结33件;2005年,受理该类案件165件,完全执结的仅有36件,执结率为22%,比全院案件平均执结率约低30个百分点。所结案件中,村民委员会自觉履行的不足10%,同时,以现金交付结案的不到15%,大多通过以物抵款、以帐抵帐等办法解决。涉村案件执行难已成为目前困扰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痼疾,也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涉村案件之所以难执行,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农村物质基础薄弱,村集体经济困难,无力偿付债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实体,其固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以及办公设施等必要的资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那些原本属于集体的财产大部分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自然减值乃至灭失,或因人为原因导致其所有权转移,最终导致集体经济实力的衰弱。目前,村委会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限于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及村提留、村集资的节余等,这些财产不仅来源有限,而且一般都有特定的用途。因此,现在村委会履行义务的能力普遍较差。在较为贫困的农村,村集体经济举步维艰,连正常的运转都难已应付,更无从谈起对外偿付债务。这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集体事务管理混乱,债务形成不合理。

作为一级法人,其领导层的频繁调整,人员配置的随意性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有些地方村干部换届后新官不理旧帐,有相当一部分新班子缺乏法律基本知识,固执认为旧帐与己无关,只对自己本届村委的债务负责,致使有钱也不愿支付老班子遗留下来的债务;还有因帐目交接不清,新任班子对老班子遗留的债务不认可。如有的上任村委欠款,只用村委公章为债权人出具相关欠条,而没有及时入帐,造成与新任村委接收的帐目有出入,导致新任村委对这部分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怀疑,而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糊里糊涂支付这笔费用。同时,由于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到位,帐务缺乏透明度,致使部分政治素质低下的村干部以集体名义大举借债,中饱私囊,随意挥霍浪费,形成十几万到数百万的债务,高额利息如雪球般越滚越大,形成了恶性循环。此外,还有一部分村干部在改税之前为了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在村民没有如期交纳的情况下,村委会向银行和村民高息借贷,形成了大量的债务。这些债务由于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执行。

(三)村委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想方设法规避执行。

一是不能正确对待执行工作。有的村委抱着拖一天算一天的态度,执行人员送达执行文书时不愿签收,收下后也不按时到庭,或只强调村委的困难,不愿拿出履行义务的方案。二是以“新班子不理旧帐”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有的村干部以辞职为掩护欺骗执行人员。三是村两委之间相互推诿。有些村主任虽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找村支书定夺,而后者则常以不负责行政事务为由不予配合,这种“双簧戏”经常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还有个别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因争权夺利而互相倾扎,互相拆台,不支持对方分管的工作。当法院依法传唤村委主任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作为村中掌握绝对权力的村支书,不但不积极帮助履行义务,甚至还幸灾乐祸,以种种方式故意阻挠村委会履行偿付义务。四是有的村委会完全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执行,将集体收入不记帐,而是在银行存入干部个人名下,使执行人员查无下落。五是个别村干部利用自身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给执行工作人为设障。六是有些村干部为逃避执行,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煽动老百姓对抗执行,或组织群众上访,从稳定大局出发,这些案件不得不暂时搁浅。

(四)执行中遇到的外界干预多。

实践中,涉村案件的执行几乎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特别是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搞地方保护主义,当法院对涉村案件执行时,往往会以影响村里工作开展等为由出面施压干预,或通过上级领导打招呼、递纸条,强调村委会暂时困难,要求暂缓执行。还有的村委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当法院执行时,将问题扩大化。不是想着怎样配合法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是将难题上交,以某某上级怎么规定,某某领导怎么说来对抗法院执行;甚至有些村主任以辞职不干,“撂挑子”相要挟,这种情况下,上级部门则认为,有些村特别是后进村,建立起村两委班子实属不易,为此而出面干预执行。以上种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涉村案件执行难产生的后果

涉村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行,产生的负面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法则。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努力打造诚信社会,而村委会不能诚信做事,对村民来说,它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其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村委会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时,他们往往会仇视村委会及村两委干部,导致干群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涉村案件的难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村委会负债累累,农民不堪其苦,干群关系紧张,农民对基层组织,对党员干部失去了信任,使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不利于村级班子工作的开展。由于官司缠身,使得村委会不得不拿出相当多的精力来研究应对措施,这必然会导致村委会难以凝神聚力抓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热情,影响到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目标的落实。

第五,涉村案件的大量未执结,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被动,群众不理解法院,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度。

三、解决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在执行工作中,笔者认为要解决涉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新的执行理念,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案件的执结率。

涉村案件的增多是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的体现,也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涉村案件时,应当最大限度的保障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积极探索执行艺术和方法,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同时还应当看到,尽管当前村集体经济普遍存在一定困难,但并非所有涉村案件都难以执结。据了解,相当一部分村委对个案还是有履行能力的,主要是出于上述种种原因而拒不履行。因此,作为法院,应当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村集体,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增强村委会成员的依法执行意识,健全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外部管理。

要加大对涉村案件执行的宣传力度,大力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明确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增强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负债的可能性;要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对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确保各项管理规范有序,减少因工作失误带来的诉讼风险。

(三)加大有关部门依法配合执行工作力度。

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确保为涉村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容易引发上访和群体性矛盾的案件执行中,可邀请相关乡镇领导和人大代表前往监督协调指导,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对于标的较大,村委会履行确有困难的案件,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注意村委会各项收入进帐的时间,随时执行,通过多次的“挤”、“逼”,使案件最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