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管辖的目的是为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出一道清晰的界线,以方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知道到哪个法院、哪级法院起诉。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法院违反规定或利用漏洞受理诉讼、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这不仅有违立法的初衷,也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上的无序和混乱。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作一初浅探讨,期望对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级别管辖标准过于模糊、笼统。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不够明确,伸缩性过大,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具体案件的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委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造成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安定和法院违反或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的直接原因。

2、争取本地管辖现象严重。在民事争议中,原告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各种方法,争取到在本地管辖的“优势”, 一是在特殊地域管辖所规定的除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其它管辖法院上面作文章,将原告所在地解释为这些“地方”;二是虚列被告,使没有法律关联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三是利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进行诉讼技术上的运作,争取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规避级别管辖。当事人借助于级别管辖标准的模糊性,在起诉时采取化整为零回避管辖或故意降低诉讼标的额,以少量诉讼请求数额起诉后再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做法规避级别管辖。而某些法院也为了自身利益,对当事人许诺指使当事人利用诉讼标的额的减少向本院起诉,争取管辖权,收取诉讼费。

4、特殊地域管辖中存在对有关行为地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中较为突出。法院在认定这些行为地时有偏向于扩大受理权限和范围的倾向,甚至出现同一事实的案件有两个不同的法院作出裁判结果。

5、地方保护主义较为普遍。实践中,当事人千方百计寻找连接点以在本地法院诉讼,被告则往往提出缺乏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甚至在得知原告已起诉的情况下于同一天或稍后向本地法院重复起诉。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一些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本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甚至在得知外地法院已立案的情况下,仍重复立案,争夺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是当地的经济大户,当地政府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同时也给不同地方的同级法院协商解决管辖权争议带来不少麻烦。

6、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一些当事人利用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的规定滥用诉权,提出毫无道理的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以图转移财产、隐匿资金,或换取一段较长的履行义务期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原因分析

1、有关管辖的规定不够周密,不够明确具体,为管辖无序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案件的简繁、难易程度及影响大小,在没有接触到具体案件之前,根本无法确定,不同的法官由于理解的差异完全可能得出相异的结论。某些类型的案件(如合同)确立的管辖连接点太多,导致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从而产生争夺。

2、对标的额的计算方法未作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或法院借此漏洞规避管辖。原告在起诉时往往利用“赔偿其他损失”等模糊表述先在低级别的法院中立案,随后再在正式的审判中阐明详细的要求。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增加诉讼请求致使争议标的的数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权限时如何处理均未作出规定,留下法律中的盲点和空隙,使得原告和受诉法院得以通过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来规避级别管辖规定。

3、节约诉讼成本利益之驱使。当事人为降低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往往会在对自己最方便、最有利的法院起诉,因此,利用熟人、熟地优势争取在本地法院诉讼就成为必然。

4、案件的利益与法院的利益挂钩。在现行的法院诉讼费用体制下,诉讼收费成为补充法院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乃至法院的福利、基建费用等都要从中支取,导致某些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与自身的利益挂钩,相互争取管辖权。

5、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现象,影响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裁判案件的信心,这是很多人寻求本地法院解决的心理因素。民事司法的“信誉不高”,是造成当事人双方“争夺管辖”的起因。

6、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诉讼是否适用默示管辖或应诉管辖未作明确与否,一些法院利用被告不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点,审理不应该管辖的案件。

三、建议与对策

1、以争议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此标准简单、明了,具有很强的确定性,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很容易据此标准判断某一诉讼应当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并且可以防止法院之间因认识和理解不一而产生管辖权争议。

2、在地域管辖上,减少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缩小选择法院的可能性。建议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法院,同时辅之以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取消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连接点太多增加了共同管辖的机率,不仅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而且加大了管辖争议的可能性,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3、为防止对争议标的数额的理解和计算方法不一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民诉法应当对计算的方法作出统一的规定。

4、对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标的额增加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而致使诉讼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时,受诉法院应当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诉讼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若受诉法院拒绝移送,当事人有权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5、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异议申请权,防止诉讼权滥用。明确规定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主体、条件及其应履行的义务,排除滥用管辖异议权形成的不正当的诉讼状态。对滥用管辖异议权,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权利滥用人应进行赔偿,同时确立罚金制度。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

6、加强立案审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仔细询问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