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128,南通崇川法院对被告人魏某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魏某原系某日报社广告部主任兼该报业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任职期间,从2002年至2006年,利用其人事管理和对各业务主任招标竞聘管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唐某等13人分32次所送人民币共计176000元及美元1200元,占为已有。在纪律检查部门查处某日报社系列案件过程中,魏某主动交待了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魏某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并积极预交财产刑,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