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区法院分析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静芬 发布时间:2006-12-04 浏览次数:3459
自最高院要求审鉴分离来,常州市戚区法院司法鉴定扎口在办公室,近年来己完成对外委托各类鉴定案件200余件,没有出现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的情况,为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保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已全线退出,鉴定机构的全面社会化,给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惑。
一、存在的问题
1、收案数急剧上涨。随着审判和执行案件收案数的逐年上升,对外委托鉴定收案数也成倍增长,今年戚区法院的收案数同比上升203%。
2、新类型案件增多。近年来,除了较传统的价格论证、资产评估、拍卖等案件外,出现了专线铁路使用费、测谎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化工原料与产品质量因果关系检测、医疗事故鉴定等新类型案件。
3、对全国性的鉴定机构信息源严重缺乏。当前法院对鉴定机构的了解仅局限于本市或本省范围内的入册机构,对外省市的了解甚少,尤其对一些专业性技术较强的案件的鉴定机构无从选择。
4、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满足不了办案需求。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法院审理案件专业性和技术含量的不断增加,对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国鉴定机构技术条件的严重滞后,满足不了审判工作的需求。如有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中,原告申请对产品原料(工业邻本二甲酸二辛脂)的质量与形成产品不合格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检测,本院先后咨询了五家鉴定机构,最后才在浙江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又如我国目前没有一家机构能对水笔或复写纸字迹的形成时间作出鉴定。
5、鉴定机构的收费太高、随意性较大。有的文鉴案件,收费标准是按照合同的标的收取。化工产品因果关系质量监测和房屋质量监测收费均在一万元以上,当事人怨言很多。本院曾有3起案件因申请人交不起鉴定费而撤回了鉴定申请,最后导致担心证据不足而撤回了诉讼请求。
6、当事人不配合法院的鉴定工作。当事人不配合,表现在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愿做鉴定,直接阻碍了鉴定费的预收和鉴定机构选择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
一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司法鉴定有利于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明断是非,在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上下功夫,以公正取信于民,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形象。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好服务说明工作。
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和制度规范的监督机制,严格鉴定机构的遴选程序,明确督办人对外委托办理时限和鉴定机构工作时限,强化审鉴分离及案件流程监督管理。加强与法院内部相关庭室和有关鉴定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尽可能缩短鉴定、评估和拍卖流程时间。同时加强信访工作,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各项效率指标体系考核,向有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使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实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确保司法鉴定遵循公正、合法、高效、廉洁原则。
三是加强联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和指导;加强与兄弟法院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以免在遴选鉴定机构上走弯路。
四是发放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的客观真实性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因素,从而进一步制约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更好地配合法院做好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工作,保障三类司法鉴定案件的顺利进行。
五是确保鉴定费的正常收取。针对目前鉴定机构收费太高的情况,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尽可能与鉴定机构达成共识,确保鉴定费收取上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