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法官自身审判综合水平。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如果法官从提高自身审判水平,让当事人感觉到判决是公平合理的,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案件的上诉率。法官应注重加强政治学习,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办案中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法官要加强业务理论的学习。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法官不断进行知识、观念更新,积极钻研,加深理解,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

  二、发挥调解结案的优势,做好息诉服判的说理工作。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所以,法官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提高调解艺术,做好息诉服判的说理工作,除在判决书中注重说理、阐明法律依据外,还可通过宣判前后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客观、公正、适当地行使权利,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业务素质客观公平地行使裁量权。如在损害赔偿、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划分,离婚案件的离与不离的标准,就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法官进行各方面的综合分析并合理确定以减少上诉。

  四、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保证实体裁判正确。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虽逐步消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忽视程序规定致违反法定程序而上诉的依然存在,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依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以确保实体处理公正。

  五、抓好涉诉信访环节,落实宣判释明机制。真正确立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个环节的涉诉信访责任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贯彻落实初信初访管理制度,以加强原审法律释明和初信初访接待为切入点,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情况的疑惑,做好老师、耐心普法,使基层法院的裁判工作更具有人情味,有效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法官释明工作的亲和力,确保司法权威。

  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业内业外言行。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文明、平等地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公正,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