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大幅上升,进入执行程序的也逐年上升。

无锡南长法院2006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19件,2005年为29件,2006年更是多至52件。2006年总标的达335万元,共执结了43件,执结标的252万元,占76%,未结9件占17%。在执结的43件案件中,有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占执结案总标的55%。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给被害人或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案件的久执无果、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生活困顿诱发新的上访,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表现在交通事故中的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有的是心有侥幸,连最基本的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购买;有的人虽然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不积极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直接带来了案件的执行难。这类案件占今年立案的11.5%。

(二)当事人缺乏履行能力。由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当事人就算变卖了所有家当也不足赔偿,即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也往往需要50年,甚至100年才能还清,还有相当部分被执行人是外来打工人员,自身本来就是生活窘迫,根本没有偿还能力。这类案件占18%。

(三)当事人缺乏诚信。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者不是设法治病救人,而是想方设法逃避责任,当责任确定后,便会出现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等行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转移给他人,举家外出,造成铁将军把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造成执行难。这类情况占到案件的15.4%。

(四)保险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不利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偿。以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依据一般原则,设定被保险人行为所侵害的受害人不具有保险公司的收益人地位,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然后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这就给受害人的有效赔偿带来了诸多的弊端,如果被保险人逃逸或怠于行使权利,有的甚至恶意串通,必将造成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

二、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力度。大诉讼保全力度,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凡是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也随之大大降低,案件的执结率、到位率也会明显提高。所以在立案和诉讼环节中法官一定要加强对于原告的法律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意识,为日后的执行打下基础。

(二)强化权利人举证责任和赔偿义务人财产申报制度。

在审判过程中,把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作为判决的一个要求内容。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赔偿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对于不能举证的,法官可根据当地居民的基本收入情况确定给付债务的次数。其次由赔偿义务人填写财产申报表。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如实填写或拒绝填写的,一律判决一次性偿还。

(三)强化诉讼调解功能。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既化解了当事人间的纠纷,又为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打下基础。事实证明,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对抗情绪小,执结率也远远高于判决案件。

(四)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实行司法救助制度。

在此类案件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人权利难以实现,导致其出现其本人或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由财政拨款,在法院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对于由于交通事故使家庭生活陷入窘境的申请执行人实行司法救助制度。

(五)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请求权制度。

即受害人可以起诉被保险人,也可以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效、变更、终止、解除等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对于保险合同不赔偿和超出赔偿部分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六)设立交通事故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政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体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受害人可依法院执行终结的裁定书向专门机构申请补助,从制度上避免“撞了白撞,死了白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