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肩担责任
作者:王成玉 贾娟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2030
盐城中院民三庭,亦称知识产权庭。这个庭常年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纠纷案件打交道,他们被人们誉为民商事审判的“阳春白雪”。因岗而贵的法官们,他们在非凡的岗位上用自己的智慧和才干,书写了一个又一个司法保护传奇。这里记录着他们铁肩担责任的三段故事。
2006年年底被告陆某等人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250万字。第1册《陆氏源流考》、第2册《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陆氏大统谱》、第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
原告陆某某认为,被告陆某等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中10多节等内容,并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窃用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册和第8册“忠烈堂”字样。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等十一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这是一起南宋名臣陆秀夫的后人之间,因家谱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当承办法官徐春霞等接手这桩案件时陷入了沉思。该案涉及陆某等十一名被告,其中一名被告在盐城还颇具名望,为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情绪相当对立。这类案件审理当否,不仅对盐城历史上的名人的影响极大,也对盐城当地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为此,她用了一周时间细致研读了15本卷宗,就著作权独创性的界定作了深刻的思考。最终认定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原告陆某某主张的“作品”,如《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陆氏再续世谱原叙》、《陆氏三续世谱原叙》、《奉天承运》、《陆公秀夫遗照》等内容,在老谱中就已经存在,已经属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该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号属于事实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3年6月公开审理此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陆某等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审理,准确界定了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平衡了著作权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了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戴某夫妇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从常州、兴化等地购进假冒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太太乐”鸡精、味精等调味品,销售给各种类型的小批发部,涉及市区多个菜市场及响水、滨海、阜宁、大丰等地的批发门市。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戴某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味精等调味品共计633箱,销售金额计人民币97600元。
此案诉诸法院后,承办法官肖佳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它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告人王某、戴某夫妇经营的门市并不大,可几年时间,大量的假冒“太太乐”鸡精却批发流向市场,流向人们的餐桌。夫妻俩在被工商处罚以后,不但不汲取教训,反而依然故我,继续售假,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必须严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3年1月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在社会上起到较好威慑和教育效果,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希望法院打击此类犯罪该出手就出手。
原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该公司是美国威德福国际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大型油田服务公司。美国威德福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务公司之一,在全世界石油工业领域内享有盛誉。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商业使用,原告公司字号“威德福”在中国石油行业领域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盐城威德福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石油钻采设备、石化阀门、抽油泵、液压件制造、销售等。公司成立后,被告即以“盐城威德福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盐城华展石油公司于
法官吴名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原告拥有的“威德福”企业字号经过多年的市场宣传和经营,在中国石油行业领域已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盐城威德福公司相对于原告成立在后,其作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应当知晓原告享有的在先权利以及“威德福”字号的商业价值,却仍将“威德福”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用于市场经营,主观上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过错,客观上很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且商标和字号属于不同领域。被告将“威德福”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其即使获得商标权人授权,也无权将“威德福”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形式加以使用。据此,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德福”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案是一起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审理本案中,承办法官从知识产权立法指导思想出发,充分遵循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的一般思路,对制止类似“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侵权,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品牌”意识,打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准则起到了良好的司法促进作用,也为同类型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示范,具有很强的司法借鉴意义。
铁肩担责任,是对文化财富的保护,更是对诚信的扶持和敬畏。盐城中院民三庭的年青法官们,他们以精湛的审判技艺赢得了人们的尊敬。近年来,该庭先后受到上级法院多次表彰,还有2名法官当选盐城知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