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泗阳法院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对如何规范执行异议审查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从三个方面着手来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为案件获得公正高效的执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着重规范预审查程序。执行机构收到执行异议材料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在3日内对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事项进行预审查。一旦经过形式要件审查,发现执行异议申请确实符合条件,则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予以审查和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原案件承办人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着重规范听证审查程序。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均须在综合科的组织下进行听证,由双方当事人或异议人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针对案件事实、标的物能否执行等事项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通过听证审查程序,不仅能够增强执行异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有助于裁决法官更明晰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异议得到公正客观的裁决。

着重规范暂停处分性措施。在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期间,原案件承办人对涉案标的物仍然可以继续维持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停止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这主要是为最终的审查裁定中出现撤销、解除强制措施等处理决定留有余地。原案件承办人必须等待执行异议审查裁定做出后,才能根据裁定内容继续处分标的物或解除、撤销原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