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出台行政命令强制执行办法
作者:卢旭东 发布时间:2007-06-18 浏览次数:1233
本网泰州讯:日前,靖江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命令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将行政命令纳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范围,通过司法审查赋予行政命令以强制执行力,在设计思路上凸现五个理念:
一是坚持保障依法行政的理念,让行政命令更具效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行政命令方式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命令,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导致违法损失不断加大或违法后果十分严重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制止措施,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予以审查执行。《办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命令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对行政命令通过司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行政强制执行将转化为司法强制执行,使行政命令更具效能,这对于有效遏制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坚持积极介入的理念,让司法裁决更具权威。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行政机关无自行执行权的除外)。而对于行政命令,特别是不含给付内容的责令当事人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困难。靖江法院克服在此类案件上的“无为”思想,更新观念,积极介入,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处于事实上的停顿状态作为法院强制执行所要达到的效果。《办法》规定,法院执行以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为目的,行政命令经审查立案后,应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执行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员或其他人员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按妨碍执行进行处罚。通过司法介入,使行政权得到有力支撑,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三是坚持适度控制的理念,让行政命令更加审慎规范。行政命令被赋予司法强制执行力后,执法效果将会明显增强,但如果对行政命令缺乏必要的引导、控制和监督,极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异化和扩张,不仅会侵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会加大法院工作压力,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办法》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命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命令,必须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依据、查处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包括立案登记与相关调查材料)、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等材料。法院在审查时一般采用开庭听证审查方式,充分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然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担保,一旦执行错误,可以及时回转和修复。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后,法院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继续依据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是坚持关注民生的理念,让当事人履行行政命令的成本降至最低。行政命令作出后,如果缺乏有力、快捷的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可能存侥幸心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违法行为终成“正果”,如违法建设问题,当事人往往利用节假日突击施工,如果行政命令的申请、审查、执行实施等环节过于拖沓、冗长,不仅加大执行成本,也会造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损失不断增大。因此,《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始终体现一个“快”字:合议庭对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一般应在7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审查,直接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裁定准许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的,应裁定不予准许;裁定一经作出,应立即送达当事人。
五是坚持和谐司法的理念,让官民关系更加协调。将行政命令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可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而且通过审查过程中的开庭听证,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一个沟通平台。《办法》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的理念,将行政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命令的受理、听证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经协调,被申请人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缓进入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原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的立即解除,以减少双方对立,促进官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