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617,靖江法院审结一起12名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他人财务寻衅滋事案,依法对刘某等12名犯罪分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39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12月至20078月,靖江市刘某、闻某、范某等5人,与来自宿迁、徐州、盐城等地的祁某、孙某等7人,通过受人纠集和雇佣等方式分别结伙在该市靖城镇、孤山镇、斜桥镇、西来镇、生祠镇等地,以插手民间纠纷、帮助站场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方式获取生活主要来源。

200612月下旬,靖江市十圩码头运输工人因刘某未结算运费而拒绝为其运输建筑材料,刘某等人立即纠集人马至码头,砸掉桌子、计算器并对运输工人进行殴打,强迫工人继续为其运输。20077月,叶某在该市斜桥镇一游戏室内与人发生纠纷,应叶某约请,一群人立即赶往游戏室,在游戏室强行拔除电源、驱赶顾客,起哄闹事。20078月,刘某、祁某、叶某等人结伙,先后四次在该市新建北路、胜利街、孤山镇、新建路首饰加工店,以加工的首饰被克扣重量为由,要求以一赔十,向店主强索人民币共计10600元。20078月的,刘某等五人在我市一酒店吃饭,以菜内发现毛发为由,纠集孙某等人,向酒店业主强索中华牌香烟5条。期间,他们多次结伙,采用砸玻璃、强行搬走屋内物品等手段为他人索债站场子

法院认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1000元以上、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主动或受他人雇用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等情节严重情形,刘某等12被告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