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姜堰法院对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发出首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禁止黄某的丈夫顾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黄某及其亲人的家庭暴力行为。

 

718,姜堰法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系黄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诉称,婚后,顾某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动粗,动辄辱骂、殴打黄某和儿子,威胁黄某家人。近两年,派出所为他们先后出警7次,但顾某事后仍我行我素,多次暴打黄某,并叫骂扬言要杀害黄某和亲人。为此,黄某在该案再次起诉时,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夏志宏立即约谈顾某,顾某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改之意,声言如果黄某执意与自己离婚,将与其鱼死网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场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书,禁止顾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黄某及其近亲属。明确告知顾某相关义务以及违反本裁定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