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法院从全院遴选出54名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主审法官,赋予其独立的裁判文书签发权,并健全完善保障、监督和制约等配套机制,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规定除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主审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由其本人直接签发;主审法官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其他成员签署后一律由其直接签发。

 

二是强化智力支持。各业务部门设立法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法官提交的案件,分管院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参加法官联席会议。主审法官根据法官联席会议中其他法官的参考意见,依法独立作出拟裁判意见。

 

三是落实监督机制。主审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特定案件时,应提交本部门法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分管院领导、庭局长不同意主审法官裁判意见的,可以要求该案件独任审判庭、合议庭复议一次;分管院领导、庭局长对于复议结果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讨论。

 

四是明确主审法官审判责任。规定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理或者担任审判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质量问题负责,但其个人意见未被合议庭或者本院审委会采纳的除外。主审法官办理的案件经评查并被本院审委会讨论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违法事实、过错程度以及违法或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