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出拳整治诉讼代理人“乱出庭”现象
作者:陶鹰峰 倪哲 发布时间:2014-09-24 浏览次数:850
“对不起,您的出庭公函不符合规定,请您提交符合规定的出庭公函,否则你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近日,亭湖法院法官在立案后核对原告诉讼代理人资格时,发现原告诉讼代理人提交出庭公函的出具单位并非起其实际所在的单位,遂告知上述内容。
亭湖法院为杜绝诉讼代理人“乱出庭”等现象的发生,与司法局取得联系,核对符合出庭资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并向每一个法官公布具有出庭资格的人员名单及其所在单位,要求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阶段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两证一书”,即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出庭证(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审查无误后代理人方能出庭。同时,对不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明知诉讼代理人不符合出庭资格,仍准许其担任诉讼代理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规范诉讼代理行为的要求,该院出台一系列措施规范诉讼代理秩序,建立和完善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制度,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代理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