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近日,镇江中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导意见》(镇人社发〔2014140号)(下称《意见》),旨在更好地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共分为12条,指出了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对用人单位范畴进行了明确,并对劳动者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情形及管辖作出了解释,还对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职责作了明确。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方式;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将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立案裁判;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依申请及时实施强制性执行措施。

 

《意见》将于2014111日起正式执行。